走私贵重金属罪,是指明知是国家禁止出口的黄金、白银等贵重金属,而将它带离出境的行为。刑事诉讼中一个要紧的活动就是判断一个行为是不是构成犯罪,接着就是刑事处罚的问题,那样犯走私贵重金属罪要遭到哪种刑事处罚呢?详细情况请看下文。
1、依据刑法第2款、第4款规定,犯本罪的,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情节较轻的、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情节特别紧急的,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,并处没收财产。
应当指出,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、司法部1987年6月28日《关于严厉打击倒卖走私黄金犯罪活动的公告》过去规定,凡以各种方法和方法把黄金偷运出境或企图偷运出境的,与以走私为目的,用各种方法和方法非法回收、倒卖黄金的,均以走私罪论处。假如没走私出境的行为和意图,纯属倒买倒卖从中牟利的,以投机倒把罪论处。非法回收、倒买倒卖、走私黄金数额较大,可视为情节紧急的一个要紧内容。非法回收、倒买倒卖、走私黄金累计50克以上,500克以下可视为数额较大。非法回收、倒买倒卖、走私黄金累计500克以上的,一般可视为数额巨大。非法回收、倒买倒卖、走私黄金累计2000克以上的,一般可视为数额特别巨大。“数额特别巨大”是认定投机倒把罪、走私贵重金属罪“情节特别紧急”的一个要紧内容。在量刑时,要把数额和其他紧急情节结合起来认定,对从外地流人产金区进行非法回收、倒买倒卖、走私黄金的犯罪分子更要依法从重惩处。国家机关、企业单位非法进行倒买倒卖、走私黄金2000克以上的,应追究其主管职员和直接责任职员的刑事责任。假如主管职员和直接责任职员中饱私囊,情节紧急的,应数罪并罚。非法回收、倒买倒卖、走私黄金不足50克的,可依据其情节轻重、由公安机关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、海关予以没收、罚款、吊销采金证或给予治安行政处罚,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可予劳动教养。这一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讲解前仍可参照适用。
2、依据刑法第157条第1款规定,武装掩护走私的,应以本罪根据刑法第1款、第4款的规定从重处罚。
3、依据刑法第157条第2款规定,以暴力、威胁办法抗拒缉私的,应以走私贵重金属罪和刑法第277条规定的妨害公务罪进行数罪并罚。
4、依据刑法第5款规定、单位犯本罪的,对单位判处罚金,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,根据刑法第2款:第4款的规定即按自然人犯本罪处罚。